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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管理规章制度(最新9篇)

时间:2024-04-25 13:25:21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这里是爱岗的小编小鱼儿帮大家整理的9篇小学生管理规章制度,欢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小学生管理规章制度 篇1

〈一〉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按时到校上课。凡因病、因事不能到校上课者,应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课者,作旷课处理;在上课后才进课室(或现场)者作迟到处理;在下课前擅自离开课室(或现场)者,作早退处理。

〈二〉每班制定好班级考勤制度。每节课(含早读)均应由任课老师(或班干部)负责清查人数。学生考勤情况登记情况每天由班干部统计、每月在班级内公布一次。学期结束时,班主任将学生出勤情况填入学籍册,向家长通报。对全勤学生发给全勤荣誉证书,给予表扬奖励。

〈三〉学生请假必须凭家长签名的请假条,病事假学生要事先请求批准。请假一天由班主任审批;请假两天由年级组长审批;请假二天以上一周以内由政教主任审批;请假一周以上由校长审批。(请假一天以上要凭家长书面请假条或医院证明

〈四〉无故旷课的学生,经多次教育不改,一学期旷课累计六十节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累计一百节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对无故旷课者实行通报。发现无故旷课的学生由班长及时向班主任报告,班主任应在第一时间通报家长,并调查了解学生去向,情况严重的立即报告校长。

(六)每班应选定最负责的班干部负责本班考勤工作,如发现学生无故缺席要立即报告课任老师和班主任,并想办法迅速通知家长,摸清情况。

小学生管理规章制度 篇2

一、对新到书刊资料应及时验收登记,根据国家教委的统一要求规范化、标准化分类编目,尽快流通,定期通报本校师生。

二、根据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借阅制度,力争做到全天对师生开放,最大限度地满足本校师生读者的需要。

三、建立凭证卡借书制度。遗失借书卡必须到图书室挂失,如不挂失,产生后果自负。

四、进入本室借阅书刊应注意举止言谈文明礼貌,保持阅览室内安静、整洁,禁止喧哗,不得随地吐痰、乱扔纸屑,严禁在室内吃东西,维护室内的借阅秩序。

五、保证图书刊物的良性流通,规定必要的借书期限。经常进行循回催借还书,对借书过期不还者,执行停借,续借措施。

六、严格执行赔偿制度,严禁读者涂写和污损书刊,若有上述行为要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其赔偿,遗失图书也责令其赔偿。

七、保持室内卫生、桌椅、书架摆放整齐,为学校师生借阅书刊制造良好的环境。

八、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做好书刊资料的防护、防水、防盗、防潮、防尘等修补和清点工作。

九、提高警惕,注意防火安全,严禁在室内吸烟。

小学的管理制度 篇3

第一条 : 班主任是一个教学班工作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其根本任务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无产阶级革命事业接班人。 班主任应由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工作积极、作风正派、在教育教学工作上较有经验的教师担任。

第二条 :班主任必须热爱学生,坚持又红又专的方向,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和业务水平。联系工作实际,认真学习教育理论、儿童心理及儿童生理等专业知识。注意工作方法,处处以身作则,以自己的模范行动教育和影响学生。

第三条: 班主任应根据党的教育方针、新时期总任务和《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的要求,加强对少年儿童的德育、

智育、体育几方面的教育,为使他们接受中等教育打下良好的基础。 班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教育学生热爱社会主义,热爱共产党,自觉遵守《小学生守则》,“好好学习,天天向上”。培养学生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的好品德。

(二)不断启发学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兴趣,教会他们正确的学习方法,培养他们具有良好的学习习惯。主动和科任教师配合,共同提高学生的学习质量。注意学生的课业负担。

1、班主任在学校校长,学生处领导下,负责班级的教育,教学工作,认真执行《德育教学大纲》推动学生德、智、体、美、劳五育和谐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素质。

2、根据学校学生德育工作计划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品德教育,优良心理品质教育,认真开好主题班队会(每学期一次),上好班会课及各种教育活动,填好《班会记录本》,期末交政教处存档。每月班主任必须将班务工作笔记本、家访记录本、主题班会记录和周安全记录等资料交政教处存档。

3、 贯彻落实《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开展校风检查评比活动,对学生进行遵纪守法教育,文明行为教育,使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优良的学风、班风。 有计划地培养班干部;对后进后生要爱字当头,一视同仁,积极引导,热情帮助。

4、教育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提高学习质量。 组织学生开展好课内外教育、教学活动,认真填写班主任工作手册。

5、认真填写家长联系手册,领导班级家长委员会,主持召开班级家长会(每学期两次),有计划地进行家访(或家长校访),每学期人数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并做好访问记录,期终交政教处检查评比。

6、 协调各学科教学活动的开展,协调各科作业负担,协调各科教师之间、师生之间的关系,协调学校与家长的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为教育教学服务。

1、在班级工作中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并根据学校工作计划决议,实施素质教育。经常了解学生学习,思想,品德,健康等方面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细致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2、负责班级的组织建设,考核选拔学生干部,帮助指导班委会,团支部工作,悉心培养学生干部自我管理和独立工作能力。

3、教育学生自觉执行《小学生守则》,《小学生行为规范》,遵守国家法令,社会公德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经常向学生进行文明守纪,诚实守信的养成教育。

4、及时掌握本班学生的学习情况,加强与任课教师的联系,采取有效措施,使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培养学生的浓厚学习兴趣和良好的学习习惯,不断提高学生学习成绩。

5、负责本班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考勤纪律,落实考勤记载,经常检查学生早操、课间操、组织学生开展各种有益的第二课堂活动。除考试期间外,有权审批一天内的事假,并对一天以上的请假签出意见。负责本班学生操行评定,写出评语,寄发学生成绩单,及时认真填写学生学籍卡和学籍手册,对毕业生进行毕业鉴定,负责本班的“三好学生”、 “优秀班干部”等评选和推荐。

20xx/9/1

小学的管理制度 篇4

一、 寄宿生因家中有急事需回家,应由学生向班主任提出申请,并写出请假条,经班主任、生活管理教师批准后,办理请假手续,并由生活教师开出“住校生离校单”,交门卫后方可离校。

二、归宿假回家后,因病或因事不能按时到校的寄宿生,家长或临时监护人要事先向班主任和生活教师电话请假,事后补上由家长签字的请假条。

三、寄宿生在教室上课期间因身体不适,需休息者,由本人书面申请,班主任批准签字,交值班的生活教师后,方可进入宿舍休息。

寄宿学生生活管理制度

一、寄宿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纪律,按时起床、就寝、做操、灭灯息谈,遵守住校的一切规章制度。

二、在校学习、生活、活动必须听从生活管理教师的指挥安排,遵守纪律和规定,用餐上活动课等要统一行动。

三、同学之间要相互关心,团结互助,相互谦让,不准打架骂人,不准以大欺小。同学之间发生纠纷,及时报告,由教师解决。

四、爱护学校公物,爱护花草,不准任意损坏践踏花草,开、关房门要轻,不得踢、撞、撬门,不准在墙壁上乱刻乱画。

五、住校期间不准私自外出。若外出或回家须经班主任、住校生管理教师及值周领导审批同意交由监护人领走方可。

六、注意安全,不做有危险的游戏和不安全的事,不能攀爬栏杆,寝室区内严禁跑跳,上下床不能随意翻越。

七、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随地大小便,不乱扔果皮纸屑和杂物,寝室内毛巾、脸盆、桶、口盅、牙刷、牙膏、香(肥)皂、衣物、被子、床单、枕头均要摆放整齐。

八、不准带非住校生到寝室玩耍,平时未到开寝室时间,不得随意进出,未经别人同意不准随意翻拿东西。

九、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要勤俭节约,不挑食,不偏食,不浪费粮食。

学生宿舍管理制度

1、学生宿舍实行全封闭管理,外部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学生宿舍。寄宿生按时进入,迟归学生需登记说明情况,经生活教师准许方可进入。

2、不得将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带入宿舍。严禁在宿舍内点明火、使用电炉、电热等用电器。

3、学生离开宿舍,必须收藏好自己的钱票和贵重物品,及时关锁好门窗,防止物品被盗丢失。

4、保持宿舍内清洁卫生,坚持每天打扫。

5、保持宿舍整洁,地面无纸屑杂物、积水,墙壁无脚印,无蛛网、污垢,无乱张贴、乱涂画,内外窗台无灰尘。

6、注意宿舍卫生,常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

7、盥洗室瓷砖无积垢,便池、水池、地漏内无杂物。

8、床上、桌面物品摆放有序,床下、桌下无杂物。

9、讲究个人卫生,不随地吐痰,不随地大小便,勤洗头、洗澡、换衣。

10、按时起床、出操、就餐、早读、就寝。

11、保持宿舍安静,不得在宿舍内大声喧哗、嬉戏、打闹,熄灯后不讲话

12、学生生病回宿舍要有班主任批条,临时不住宿须向班主任请假,并在生活教师处登记。外客和非本室学生不得留宿。

13、不得拆卸、损坏、污染宿舍公物和公共设施。

14、节约用水、用电,随手关灯、关水笼头。发生水电故障、门窗锁损坏,及时报告生活教师安排维修和排除。

15、寄宿生要服从生活教师和学生干部的管理,自觉遵守规章制度,争创文明宿舍。

寄宿生家校联系制度

1、建立和完善寄宿学生花名册,详细登记学生家庭住址、家长或临时监护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等内容。学校领导、班主任和生活教师要熟悉寄宿生的基本情况,以便及时联系与交流。

2、做好家访工作,做到期初、中、末全面家访,平时重点家访,发现问题及时电访或家访。着重要利用放归宿假家长接送时间做好家访工作。

3、设立“家长开放日”,定期邀请家长到校与学生一起上课、学习、生活等,让家长了解学校、学生情况。

4、定期召开家长会,讨论学校教书育人的工作,交流学生情况,研究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等。

5、通过“家长学校”向家长宣讲有关教育学、心理学,儿童卫生保健、学生交通、安全等方面的知识。

寄宿学生文明公约

1、遵守纪律,严于律己,自律能力强。

2、关心集体,助人为乐,团结友爱好。

3、窗明几净,床铺整洁,环境卫生好。

4、洗衣叠被,洗澡理发,个人自理好。

5、管好物品,防火防电,安全工作好。

6、衣着整洁,生活俭朴,艰苦奋斗好。

7、按时就餐,互相谦让,用餐纪律好。

8、珍惜粮食,节约水电,爱护公物好。

9、洁身自爱,学习勤奋,自主能力强。

10、坚持做操,增强体质,锻炼身体好。

寄宿学生安全工作制度

一、生活老师必须认真履行其工作职责,竭诚尽职为学生安全负责。

二、每天起床、早餐、午餐、晚餐、进出寝室、学生活动、晚自习、睡觉前必须准时清查人数,并做好登记;严格实行住校生亲属接送登记及与班级交接登记,不得出现空档和失误。

三、每日管理好学生生活、学习,防止做危险活动。

四、切实做好查夜工作,随时锁好门,严格要求学生夜间不许给任何人开门,确保学生夜间安全,尤其是女生。

五、严禁学生在宿舍内嬉戏打闹、蹿床跑跳;禁止两人合睡一床,特别是上铺,防止学生从床上掉下。

六、严禁住校生将非住校生带入宿舍,严禁家长在宿舍留宿。

七、严禁学生私自出校门购物和离校。

八、严禁学生在校内玩火,放鞭炮和进行攀高跳低的危险活动,不准到校建工地周围玩耍。

九、严禁学生携带刀具和危险品进宿舍,一旦发现,立即收缴学校,从严处理。

十、冬季禁止任何人在宿舍内外生火和插电,做好“两防”(防火和防触电)。

十一、提醒学生在宿舍要小心走路,不许互相追逐疾走。 十二、教育学生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生活用品及钱物,不许随意动用他人财物。一经发现、及时查处。

十三、生活老师要扎实有效地抓好安全教育和防范,做到嘴勤眼勤腿勤,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消除,确保学生平安。

留守学生谈话制度

为使学校能形成良好的校风和学风,努力提高留守学生的全面素质,特制定本制度。

一、谈话人员:学校领导、少先队辅导员、班科教师。

二、谈话人次:校长和副校长平均每周与留守学生谈话不低于两人次;教导主任、少先队辅导员平均每周与留守学生谈话不低于三人次;班科教师平均每周与留守学生谈话不低于五人次。

三、谈话内容:

1、解决留守学生中所存在的重大问题,耐心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协调他们与教师和家长之间的关系,并对他们进行心理疏导。

2、帮助留守学生进一步端正学习态度,改进学习方法,确立自己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引导他们增强自理、自律、自主能力和创新意识,努力提高各种素质。

3、对贫困留守学生予以重点关注,帮助他们克服生活上的各种困难,特别是要让他们过一个温暖的冬天。

4、通过与留守学生谈话,了解生活教师、班科教师的工作情况,并征求他们对学校工作的意见。

四、学校领导及时将谈话情况与有关教职工和家长取得联系,及时解决有关问题。

小学的管理制度 篇5

为更好地发挥集体备课的作用,真正实现资源共享,促进学校教学质量的整体提升,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集体备课制度。

一、集体备课的时间、范围、成员和组织形式和量的安排

1、集体备课的时间:每周一次,从面的单元到点的具体课时进行集体研究。

2、集体备课的范围:校内本教研组负责的课程,包括校本课程和地方课程。

3、集体备课的组织形式:以教研组为单位,由教研组长负责主持。

4、量的安排:每次一单元或一课时。

二、集体备课活动要求

1、教研组长组织组内教师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集体备课计划。

2、集体备课必须在个人钻研的基础上进行。在集体备课之前,个人必须先通览本单元教材,按集体备课的要求考虑好自己的意见,再参加集体研究。在集体研究后,个人按要求编写教案。

3、集体备课必须坚持“四定”、“四备”,钻透“三维”,优化“两法”,精寻两题”,达到“五统一”。

(1)、四定:定时间、定地点、定内容、定中心发言人。

(2)、四备:备课标、备教材、备教法、备学法。

(3)、三维:知识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价值观

(4)、两法:教师的教法和学生的学法。

(5)、两题:课堂练习题和课后作业题。

(6)、五统一:统一教学目标,统一教学重点、难点和关键,统一课时分配和进度,统一作业布置、训练和活动,统一单元测试。

三、集体备课的主要内容:

学习和理解课标,认真钻研教材,全面掌握所教课程的教学内容及其结构。着重研究每个单元的特点:它在全册教材中的地位和作用,与前一单元在知识上有哪些联系,与后一单元在知识上又有什么关系,如何进行知识迁移,有什么内在联系;本单元的教学目的应该怎样确定,重点是什么,难点在哪里;采用什么教法,教给哪些方法,培养学生的哪些能力;课前需要作哪些准备。

四、集体备课的实施程序:(分配任务——个人自备——集体研讨——专人整理——反思修改)

1、按照教学计划,选定主讲教师后,由主讲教师个人准备讲课的内容。

2、主讲教师扼要介绍讲课内容的整体构想、教学目标、重点和难点、训练习题以及理论依据等,然后由参加集体备课的成员进行集体讨论研究,提出改进意见,由个人整理一课的教案,供本组教师共享。

3、任课教师根据集体备课的意见,结合本班实际,认真修改,制定既要有共性,又要有个性的教案。

4、教研组里老师轮流做好活动记录,教导处协助、督导。

小学的管理制度 篇6

为了确保住宿生活的需要,创造一个整洁优美、良好的生活环境,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卫生习惯,培养良好的思想情操和道德修养,使住宿生身心得到更好的发展,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 每个宿舍推选室长一个,负责管理本室公共设施,安排值日生,督促值日生完成值日任务。带领本室同学执行宿舍规章制度,协助宿管教师和班主任汇报本室发生的重要问题,搞好团结,协调同学之间的关系。

2、学生宿舍的房号和床位由宿管老师编定,编定后寄宿生不得随意调整,以免混乱。

3、寄宿生应自觉遵守学校作息制度,按时睡觉,按时起床,周内必须在校就寝,睡觉时不准讲话,喧哗或做其他妨碍他人休息的事情。妨碍他人休息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4、 起床后整理好个人内务,被子统一叠成方块,一律放在床的中间位置,枕头放在被子上面,被子床单,枕巾无污垢,摆放整齐、平整,床上床架一律不得放其他物品。

5、 室内一切大小物品。设施摆放整齐。无灰尘,宿舍布置文明、美观、大方、高雅、有特色。

6、认真完成值日生工作。注意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不随意扔果皮或废纸,不随意从楼上倒水,倒剩饭菜等其他杂物,保持走廊和宿舍生活环境的整洁卫生。

7、 爱护公物,严禁故意损坏公物。严禁乱接拉电线,安装插头。电炉、电热器等,不得在宿舍吸烟、点蜡烛,违者给予纪律处分,对造成火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不准带外人留宿,远道家长来校探视,必须事先向宿管老师登记,由门卫审查批准。

9、男生不准到女生宿舍,女生也不要到男生宿舍,有特殊情况须经过宿管老师同意,才能能进入宿舍,违者给予严肃处理。

10 、严禁在宿舍内斗殴。赌博、盗窃、吸烟、酗酒、看黄色书刊,违者给予纪律处分。

11 、寄宿生从星期一 至星期五下午放学,无故不得出校门,若需外出,要写好请假条,班主任签名,并经门卫同意后,方可出校门。否则以硬闯校门论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2 、寄宿生因故不在宿舍就寝,办理好请假手续以外,要到宿管老师处登记,否则以夜不归宿论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3 、自觉管好宿舍门窗,做好防盗工作。不带贵重物品进校,确需带来须寄存在宿管教师处,否则遗失不予负责。

14 、不得私自或结伴游泳或游玩,违者一经发现取消寄宿资格,发生事故,责任自负。

15 、严禁携带或存放管制刀具及不健康读物、影像等资料,违者将给予纪律处分

20xx年9月

小学的管理制度 篇7

ⅩⅩ小学学生晨午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传染病防治法》及教育部、卫生部对中小学生“因病缺课监测网络直报”工作的要求,依照省、市、县教育主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及文件精神,为增强学校疾病预防与控制力度,提高师生防病能力,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及时发现情况并及时处理,防止传染病的发生,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订学校晨检制度。

一、晨午检人员

班主任(任课老师)、值周校领导、安全管理人员二、晨午检等级

我校每日晨午检等级分橙色(常规)和红色(疫情流行期)两级,平时橙色做到警钟长鸣、疫情流行期或特殊时期由学校通知红色预警的升降和持续时间。

1、橙色:常规每日晨午检,各班级必须切实开展并做好晨午检记录;有特殊症状、因病缺课学生的班级由其班主任或任课教师及时报告学校值班室,也可报分管学校安全、卫生工作的副校长(未报告视为报告正常状态)。

2、红色:疫情流行期每日晨午检,实行零报告制度(无病例也要报告值班室或学校分管安全、卫生的副校长,以便统计上报)。

三、晨检报告操作细则

1、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如非正常状态而没有报告,学校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2、常规晨午检、“特殊症状、因病缺课学生日统计报表”报告由班主任(或任课教师)统计,没有异常情况的,每两个星期一次将晨午表将到学校值班室(或学校分管安全、卫生的副校长);如学生出现特殊症状时班主任或任课教师必须第一时间联系值班室并送医院,实际情况汇报校领导、并按照“鲁甸县第一小学突发卫生事件处置应急预案”应急处理。

3、班主任出差或请假时,晨午检相应工作由学校临时指定的教师代理(具体由教导处安排)。

4、师生发现学生身体不适,班主任必须及时通知其到医院检查,并立即通知其家长送医院就诊。

5、学生患水痘、麻疹、风疹、腮腺炎等传染病必须回家隔离治疗,不得带病上课,直至病情痊愈凭病愈证明经校医复查后回班级上课。

6、学生患有气管炎、胃肠炎等常见病、慢性病在发病时期,以学生身体健康为主,应劝其回家休息治疗,坚决不带病上课,以免贻误病情。

7、晨午检时应认真、细心,通过一看:仔细观察学生的面色(红润,尚可,一般,差)、精神状态(好,较好,一般,差),发现学生面色和精神状态不佳时,要及时报告学校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必要时班主任通知家长带学生到附近的医院就诊,随时和学校保持联系;二听:听患病学生、其家长和同学的阐述;三问:每天了解特殊症状、因病缺课学生的家庭情况,家中有无成员发热,是否有疫情接触(不可隐瞒),有疫情接触学生(有医疗和家长证明)要在家观察两周才可到学校上课,并上报;四联系:对没来校的学生,班主任要打电话了解情况并登记,如有发热学生要及时和医务室联系。

8、每日晨午检情况要做好记载,班主任早读时间要检查本班人数及学生身体情况,特别对异常情况更要做好详细的记录,内容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异常情况纪要等。

9、严格执行疫情日报告制度。实行追踪随访制,由班主任分别对患病的学生进行每日追踪电话随访,及时了解其诊治情况。居家隔离病人做到“三不”即不上班、不上课、不外出。

10、学校分管安全、卫生的副校长必须每天统计学校患病学生人数及情况,认真贯彻《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传染病防治法》,加强疫情报告,建立健全疫情报告程序,确保有疫情立即报告。同时要及时通知总务处做好清洁消毒、切断传染途径,及时对疫源地进行消毒处理。

11、本制度自发布起实施,做到经常、安全,确保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ⅩⅩ小学

“平安校园”创建工作领导组

20__年3月

小学的管理制度 篇8

第一条为了鼓励和规范公民举办民办中小学,保障民办中小学及其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中小学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关联法规:

第二条公民个人单独或者合伙自筹资金,面向社会举办的全日制普通小学、普通中学)(简称民办中小学),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中小学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民办中小学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民办中小学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并接受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的依法管理、督导、评估和审计。

第五条民办中小学及其教师和学生依法享有同公办中小学及其教师和学生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第二章 民办中小学的设立

第六条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的公民个人,应当具有合法的身份证明和经济担保。

第七条设立民办中小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任校长应当遵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有5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以及与其办学层次相适应的学历水平,并经过岗位任职资格培训;

(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办学章程;

(三)有适应办学规模、相对稳定、具备任职资格、结构合理、能够胜任教学和管理工作的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专职教师不低于教师总数的40%,达到退休年龄的教师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50%。

(四)自有教学场所和设施达到当地同类公办中小学办学场所和设施标准,办学设计规模应达到同类公办中小学最低班型标准;

(五)有与办学设计规模相适应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其中自有办学资金不低于50%。

关联法规:

第八条设立民办中小学,必须与公办中小学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设立民办高级中学(含完全中学),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民办初级中学,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民办小学,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办学申请书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任学校董事会成员和校长以及拟聘任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

(四)拟办学校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

(五)拟办学校的章程和发展规划;

(六)拟定学校的名称和内设机构情况;

(七)自有教学场所的合法证明;

(八)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的,审批机关于每年第三季度前受理,于第二年4月底前以书面形式答复。

审批机关对批准设立的民办中小学,发给《办学许可证》。

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中小学,应当依法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一条民办中小学应当有独立规范的学校名称。学校名称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和“辽宁”等字样。

第三章 办学与管理

第十二条民办中小学可以设立校董事会。设立董事会的学校在董事会领导下,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董事会人员的组成、推选、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与罢免董事长;

(二)聘任与解聘校长;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四)决定学校经费的筹集方案,审核学校的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管理学校的经费与资产;

(七)修改学校的章程;

(八)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民办中小学可以向市教育行政部门申请,从师范院校和非师范院校师范专业应届毕业生中选聘教师;也可以从辞职、退休的中小学教师和社会其他人员中自主聘任具备教师资格的人担任教师;聘任外籍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民办中小学应当与受聘任教师签定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聘任期限、职务、职责、工作条件、工作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及违反聘任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

第十六条民办中小学按照所在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的规定,面向当地自主招生。

民办中小学不得设立分校或者校外办学点。

第十七条民办中小学的招生广告(含招生简章,下同),必须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取得证明,方可刊登、播放、张贴、散发。

出具证明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证明文件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民办中小学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实施教育、教学,选用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教材。

第十九条实行寄宿制的学校应当在学生入学前,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就学生人身安全、保健等问题签订合同。

第二十条民办中小学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并按照中小学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对学校中的国有资产、举办者投入到学校的资产和学校办学积累的资产,应当分别登记建账,并按照规定建立会计报告制度,接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

举办者不得在学校成立后抽逃资金。

第二十一条民办中小学应当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和物价部门制定的不同类别、不同条件学校每年对学生收取的学杂费标准,根据自身情况提出执行标准,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及物价部门核定,领取收费许可证。

民办中小学按照学期或者学年收费,不得超收;不得向学生收取建校费、储备金、办学基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

民办中小学因发布虚假招生广告造成学生退学的,应当退还收取的全部费用;因其他情况需要退费的,按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退费办法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民办中小学应当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性办学费用的比例,报审批机关备案。

民办中小学的积累只能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经商办企业或者其他校外投资。

第二十三条民办中小学的生活设施、仪器设备、图书等配备必须达到《辽宁省中小学办学设施标准化标准》规定的标准。由政府支持征用的土地及建造的校舍不得改变用途。

第四章 保障与扶持

第二十四条民办中小学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办理,并可以优先安排。

第二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民办中小学财产,不得扰乱和破坏民办中小学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二十六条民办中小学的教师资格确认和职称评定工作,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民办中小学从师范院校和非师范院校师范专业毕业生中聘任的专职教师,合同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以调转到公办学校工作。

第二十八条民办中小学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由学校依法予以保障。

民办中小学学生学籍纳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章 解散与变更

第二十九条民办中小学不能实现教育目标,或者因故无法开展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应当解散。

民办中小学解散,应在一个学期结束之前提出申请,由原审批机关核准。

审批机关对核准解散的民办中小学,应当收回《办学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民办中小学解散的,应当依法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民办中小学解散时,所欠债务由学校和举办者承担,提前收取的学费应当退还给学生,退还后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民办中小学在进行资产清算时,应当首先留足安置学生的费用;其次支付所欠教职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偿还学校所欠的债务。对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举办者的实际办学投入予以返还。

第三十一条民办中小学解散时,举办者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中小学解散时,审批机关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安排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继续就学。

第三十二条民办中小学与其他学校合并或者需要变更学校名称、性质、层次,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民办中小学变更的,应当依法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擅自举办民办中小学,或者设立民办中小学分校、校外办学点,或者采取隐瞒、虚报、伪证等手段骗取《办学许可证》的,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学校成立后抽逃资金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规定的比例执行,或者将积累用于经商办企业及其他校外投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予以接管。

第三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多收的费用,并由物价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滥发文凭的,由审批机关宣布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资格。

第三十八条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达到标准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整顿,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予以接管。

第三十九条擅自发布招生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拒不改正或者因发布虚假广告造成影响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四十条生活设施、仪器设备、图书等配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达到标准;拒不执行的,责令停止招生。

第四十一条侵吞、私分、携款潜逃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办学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擅自拆除、变卖、出租校舍和房产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或者对民办中小学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扰乱和破坏民办中小学教育教学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对挂靠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自筹资金,面向社会举办的普通小学、普通中学的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小学的管理制度 篇9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 学校

第三条 学校性质: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谐育人,打好基础,培养能力,发展学生个性和特长。

第五条 学校自愿接受 教育局、 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学校地址: 。

第二章 办学机构

第七条 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 m2;建筑面积 m2。

第八条 办学层次: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九条 办学形式:招生对象为小学适龄儿童和初中学生,小学生的学习期限为六年,初中学生的学习期限为三年。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董事会成员 人:由 组成,其中 均从事教育10年以上。

第十二条 董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十四条 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期届满后可连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聘任和解聘学校校长;

(二) 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 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结算;

(五) 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 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 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 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 ;副董事长2名,分别是

第十八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副董事长代其行使权利。

第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 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四) 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第二十一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者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之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指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二条 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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