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报告 > 工作总结 > 个人工作总结 > 打击传销个人工作总结【实用三篇】正文

打击传销个人工作总结【实用三篇】

时间:2024-05-09 14:57:01

打击传销个人工作总结(通用3篇)

打击传销个人工作总结 篇1

今年以来,高新区在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按照市打传办的工作指示,继续大力宣传《禁止传销条例》,深入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现将我区打击传销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区管委会年初成立了高新区打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高新区工商局,并组织召开了打击传销专项工作会议,学习上级下发的打击传销文件精神,分析打击传销工作形势,组织制订专项行动方案。区管委会领导强调,每次打击传销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都要周密部署,研究出具体行动方案。

二、整合多部门资源形成打传合力,加强防范力度。区打传领导小组针对多个职能部门的特点,整合资源,严格分工,提高效率。1、区财政局按照区管委会统一规划部署,划拨专项资金作为打传经费;2、工商机关依法查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行为;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行为;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行为;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上述规定的传销信息的行为;为上述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为;为上述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行为。3、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传销行为;涉嫌犯罪的传销行为。4、关于传销案件中的案件移送问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规定》明确:工商机关在查处传销行为中对于涉嫌犯罪的传销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传销案件中对于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传销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工商机关查处。5、同时重视获取信息的多样性,充分利用工商信息化平台,一方面保持12315投诉热线的畅通和办事高效;另一方面充分发挥一会两站的作用,深入辖区,与市场物业和村委会保持密切联系。同时,构筑信息平台交流机制,做到共享打传资源。

三、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打传氛围。我区组织执法人员深入基层,在城乡结合部采取张贴打传海报、拉宣传条幅等方式,积极宣传传销的社会危害性,使高新区广大人民群众深刻意识到传销误人误己、误国误民;在位于城乡结合部的吕蒙乡政府门口宣传栏上,出了10期打传的黑板报,在5个自然村村委会门口出了50余期黑板报,并在区工商局、公安分局等注册大厅窗口印发了1000余份打传手册,散发给前来办事的经营户,宣传打传的重要意义。

四、加强监管,消灭传销的生存空间。我区从源头抓起,针对传销分子一般是租房进行不法传销活动的特点,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的房屋租赁备案制度,有效地消灭了传销分子的生存空间。今年以来,我区共出动执法人员380余人次,执法车辆78台次,深入位于城乡结合部的历尧、古城、官庄、二亭下、石岭五个自然村巡查60余次,有效地震慑了传销分子的不法活动。

由于我区采取了上述有效措施,全年在高新区范围内没有接到一起传销举报,巡查中也没有发现一起传销窝点,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成效。为景德镇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打击传销个人工作总结 篇2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被发展人员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拉人头”传销、骗取入门费传销、“团队计酬”传销。它是一种活动隐匿、欺骗性强、危害严重的“经济邪教”,是扰乱经济秩序、破坏社会道德和诚信体系建设、破坏家庭亲人和睦、影响社会稳定的一颗“毒瘤”,是党和政府明令禁止且必须予以坚决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

近年来,全省各级工商、公安机关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的安排部署,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采取积极措施,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不断加大对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专项打击力度,打击传销工作阶段性成效明显。据统计,仅1—7月,全省各级工商、公安机关就立案查处传销案件63起(工商机关立案查处传销案件35起、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传销案件28起),捣毁、取缔传销窝点791个(工商机关捣毁取缔传销窝点621个、公安机关捣毁取缔传销窝点170个),劝返遣散参与传销人员3189人次(工商机关教育劝返参与传销人员1802人次、公安机关教育劝返参与传销人员1387人次),抓获传销头目及骨干93人(工商机关抓获并移交公安机关传销头目及骨干7人、公安机关抓获传销头目及骨干86人),刑拘125人(已批捕74人),查处和取缔了一批传销组织,依法严惩了一批传销组织者和骨干分子,进一步遏制了传销活动的扩散蔓延。但目前传销活动花样繁多,作案手法不断翻新,我省部分州、市的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依然较为猖獗,省外部分群众被其家庭成员、亲朋好友、邻居战友、同学同事诱骗到我省昆明官渡、盘龙,红河蒙自、曲靖麒麟、版纳景洪等部分州、市参与传销的情况还较为突出,群众对部分州、市传销的举报投诉较多,省内部分州、市部分人员被亲友诱骗到外地参与传销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而且传销手段更加隐蔽,不少群众上当受骗。为此,工商、公安机关在保持高压严打,重拳出击,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特别提醒广大人民群众:防范传销、抵制传销、拒绝传销、远离传销、举报传销。

一、传销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明确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是一种犯罪行为。《禁止传销条例》明确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传销活动。参与传销活动,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均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为加大刑事打击力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下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作出了明确规定,即:“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二、当前传销组织的主要欺骗手段

传销组织的欺骗手段、方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为诱骗群众上当受骗,传销组织往往利用人们急于发财致富的心理,许诺高额回报,引诱参加者交纳一定费用或购买产品,以此作为加入该组织的条件。

(二)传销组织打着“特许经营”、“加盟连锁”、“网络销售”、“电子商务”、“资本运作—连锁销售、人际网络连锁销售、”“民间合伙私募”、“阳光工程—五口之家”等旗号,以“西部大开发—国家隐形扶持”、“国家搞试点”等名义诱骗群众参加传销活动。有的传销组织还宣称自己是国家引进的最先进的营销模式,已经过某某部门认可,公司领导人获得国家颁发的荣誉称号,公司是国家有关部门授予的“直销实验基地”等等,千方百计诱骗他人交钱加入。

(三)传销组织主要采用“五级三阶制”的发展模式,随意编造国家相关部委文件、党和国家领导人讲话等文件材料,鼓吹国家搞开发试验、暗中开发保护、当地政府隐形扶持开发等歪理邪说迷惑参与者,他们把目标瞄准身边的亲朋好友,并根据诱骗对象的情况,以介绍工作、做生意、旅游、朋友会面等为名,把亲戚、朋友、同学、同乡、邻里、同事、战友诱骗到外地,并限制其人身自由(包括“帮助保管身份证”、“陪同”外出打电话等软限制措施),通过利诱、威逼、暴力等手段胁迫其从事传销活动。

(四)传销组织采取开会、培训、上课等方式,强行对新加入者进行上课、“洗脑”,灌输与社会主义社会法律和道德相悖的思想理念。不少人被“洗脑”后,深陷其中,不能自拔。由此从受骗者变成骗人者,把同乡、亲戚、朋友、同学、同事、邻里、战友,甚至家人也骗入传销组织,形成“滚雪球”式的恶性循环。

(五)有的传销组织打着已经注册的企业如“武汉新田”,或并不存在的'企业如“深圳文斌”等旗号,将一些人员骗往异地从事传销诈骗活动。

(六)网络传销即传销的组织者以发展电子商务、从事远程教育、提供个人创业培训服务为名,通过建立传销网站,在网站上发布传销信息,如:快速致富的虚假宣传、推销所谓的“网页空间”或“远程教育资源”、“奖金”分配制度、参加者加入和发展他人加入的方式等,骗取他人加入,参加者按照网上信息的指示,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网上支付等方式,向上线交纳一定的“入门费”后,取得加入和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同时获得网站的用户名和密码,可以凭此登录网站,并利用该网站以同样的方式继续发展会员(下线),并可以依据发展会员(下线)的多少,从会员(下线)交纳的钱款中按比例计付报酬。

三、识别传销,严密防范

当前,传销活动已由早期的以传“商品”为主向“拉人头”、收取入门费或利用互联网进行传销的方向发展演变,这种传销活动以“杀熟”为手段,基本没有商品或者仅仅是用商品做幌子,完全靠收取人头费来非法牟利。传销活动已演化为一种有组织、有纲领、有体系的非法活动。必须高度警惕,严密防范。那么,公民应该如何识别、防范传销呢识别传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认识:从组织方式看,传销组织者承诺给予参加者高额回报,发展他人加入,参加者再以同样的方式介绍和发展他人加入,以此组成上下线紧密联系的传销网络;从计酬方式看,传销组织者以参加者发展下线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以参加者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金钱链”;从销售方式看,与直销的单层次销售(即直销员直接将商品推销给最终消费者)相区别,传销是多层次网络式销售;从经营目的看,传销不以销售商品为最终目的,而以发展人员数量,骗取钱财为最终目的。

防范、抵制传销,是全体公民应尽的职责和义务。那么,公民应该如何防范和举报传销?

(一)如有亲戚朋友被骗往异地从事传销,首先应积极做好亲戚朋友的思想教育工作,劝说其尽快脱离传销组织;若劝说无效,应设法弄清其所在详细地址,并积极向传销行为地公安、工商机关进行举报。公民举报传销时应当尽可能了解掌握传销活动的详细线索,包括传销组织的具体传销地点、时间,传销头目、骨干和参与人员的住宿地点,传销活动的公司名称、具体运作方式及相关的书证、物证等。

(二)如果您发现了传销行为,或您是传销活动的受害者,应当积极收集有关线索信息,包括引诱(诱骗)他人(或本人)的传销上线人员的相关个人信息、该传销组织传销活动的详细地点、参与传销人员的构成情况、传销人员尤其是骨干人员的住所、传销方式、宣传材料等,并尽快举报。

(三)如果您是学生,除采取以上措施外,还应该及时向所在学校反映情况,防止传销活动进校园。

(四)要注意学习、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掌握识别传销的基本知识,树立勤劳致富、传销违法、拒绝传销的意识。

(五)在发现自己被骗参与传销活动后,要注意收集、保存汇款帐号、汇款凭证、交费收据、介绍人及更高层级上线人员的姓名、电话、互联网帐号密码等相关证据线索,及时提供给执法机关,以便及时、准确地打击违法犯罪,保障自身的权益。

(六)如果被骗到外地,到达当地后朋友绝口不谈工作、生意,而是带你游山玩水、熟悉环境,所谓放松;要看你的身份证、借打你的手机,发现情况不对时,一定要机智并冷静应付,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设法逃脱。如果发现该组织从事传销活动的证据后,应设法与传销行为地公安、工商机关取得联系,及时举报。

(七)如果有人给您介绍的“工作”、“生意”或者推荐“投资”,前提条件是您得交钱申购份额或者购买一定产品,并且要您发展亲戚朋友参加,并许诺您可以从中提取报酬,这就是典型的传销行为,您要高度警惕,防止上当受骗。

如果发现传销活动,请及时向发生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315,公安机关110。

打击传销个人工作总结 篇3

一、及时制定工作方案

根据《市工商局、市公安局转发省工商局、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省开展打击传销百日联合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的要求,我局认真分析当前的传销形势,即时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商,共同制定并下发了《市开展打击传销百日联合执法行动方案》,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制定了工作措施,提出了工作要求。

二、加大打击传销宣传力度

为配合打击传销工作,我局加大力度做好宣传工作,形成了良好的社会氛围,极大地促进了打击传销工作的开展。与公安机关共同拟定了“以抵制传销为荣,以参加传销为耻”等__条宣传口号和“打击传销知识问答”,通过市有线电视台进行宣传,同时还印制宣传单,共___份,广为散发和张贴,还着重对《刑法修正案(七)》中增设的“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内容进行了宣传。

三、建立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我局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政办〔____〕__号)文件精神,加强了与当地政府领导的沟通,及时汇报了我市传销的态势,引起了市领导的高度重视,促成我市政府出台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建立起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了工商部门、公安机关等_部门的工作职责,形成打击传销工作的联合机制,有利促进打击传销工作的开展。

四、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在百日联合执法行动期间,把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一方面通过宣传单、电视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受理群众的投诉举报电话,要求_____台等相关单位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及时反馈非法传销等相关信息;另一方面要求相关单位在接待群众来访工作中要热情对待,解群众之难。我们通过向工商所即时发送被寻人员的信息、与公安机关互通被寻人员的信息、组织工商所加强片段巡查等形式帮助群众做好寻亲工作。在此期间我局接待了_位来寻亲的外地群众,帮助_位寻亲人员找到子女,得到了寻亲人员的赞扬。

五、开展直销检查

一方面加大直销企业网点的检查,检查网点_家,对其经营行为,经营方式进行检查,要求从业人员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一方面对直销企业进行的培训行为进行监管,要求报备,今年已报备_家。通过直销的检查防止了企业打着直销的名义从事非法传销行为。

六、成立打传行动小组

在百日联合执法行动期间,我局与公安机关抽调了一批执法人员组成打击传销百日联合执法行动小组,行动小组日常工作由“打击传销百日联合执法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安排,在经费上、车辆上给予相应保证,行动小组人员实行a、b岗工作机制,确保行动小组人员的数量。行动小组的成立也是工商、公安机关加强联合执法,注重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的重要体现。

在百日联合执法行动工作中,我们认为当地政府重视、部门加强协作、本局工作运转有序是至关重要的几方面。今后打击传销工作还将是一项艰难的工作,要充分运用本次联合执法行动形成的工作机制,非法传销活动就可以得到有效的遏制。

Copyright © 热范文 All Rights Reserved.